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五大连池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办字〔2021〕5号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五大连池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中省市直各党(工)委、党组:
经市委八届90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五大连池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五大连池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厅字〔2020〕26号)、《中共黑河市委办公室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办字〔2020〕2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二)市委办公室
1.推动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委、黑河市委、市委领导同志相关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三)市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结果、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市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五)市委政法委
会同市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市委编委办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二、市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
(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八)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员会
1.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按照全国、省、黑河市、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九)市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黑河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批示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十)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落实省、黑河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包括森工、农场等单位)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全市的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积极落实上级下达的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管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计划。配合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11.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2.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一)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培育壮大新动能。
2.负责落实国家、省和黑河市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3.负责实施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4.落实国家、省和黑河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5.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6.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7.负责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8.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9.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落后燃煤机组,推进燃煤机组节能改造。
10.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11.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十二)市教育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组织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十三)市工业信息科技局
1.负责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参与拟订工业清洁生产促进政策。
2.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负责监督管理工业再生资源加工利用。
3.负责化解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4.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5.负责指导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6.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7.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合作,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类科技成果的征集发布、合作对接与转移转化,着力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推动经济开发区绿色发展。
(十四)市公安局
1.负责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加快淘汰老旧车辆。
4.负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负责对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配置河湖警长,实现河湖警长与河湖长配套,服务保障河湖管护工作。
(十五)市司法局
1.负责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4.负责对市直部门制发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十六)市财政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配合税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
2.争取国家、省绿色发展基金支持。
3.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五大连池市有关规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十八)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3.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4.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5.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6.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指导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目标,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筑行业循环经济发展。
2.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生态垃圾分类,加快形成治理能力并逐步建立长效运维机制。
3.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与五大连池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4.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二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2.会同发改、生态环境、教育、卫健等部门,负责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
3.负责执行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4.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二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指导全市权限内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指导推广公交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负责指导权限内高排放在用运营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
3.指导权限内建设单位开展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和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工作。
4.按职责负责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5.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6.负责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二十二)市水务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活、生产经济和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2.负责重要河湖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3.负责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4.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协调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三)市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全市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8.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9.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二十四)市商务粮食局
1.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2.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成品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二十五)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推进经济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六)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十七)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监督医疗机构依法对医疗废物申报登记。
2.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
4.负责全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5.负责法定权限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定期公开发布。
6.开展职责范围内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7.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八)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二十九)市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三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配合做好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查处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组织、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3.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立项、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标准。鼓励和引导化肥农药、涂料等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4.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商品煤、车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6.依法查处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交易服务以及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市统计局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
(三十二)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五大连池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十三)市林业和草原局
1.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2.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及其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工作。
4.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权限内野生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权限内非食用性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5.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6.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7.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四、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四)市人民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专业合议庭审理。
3.负责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
(三十五)市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线索依法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五、中省市直驻我市相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五大连池市支行
1.推动绿色金融,落实正向激励绿色金融的有效措施。
2.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3.按职责负责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支持绿色发展。
4.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信用评价,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
(三十七)市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八)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测、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三十九)市邮政分公司
1.负责组织和推动本系统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负责监督本系统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四十)德都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1.负责落实民航业节能减排政策标准,提升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
2.配合做好航线网络布局,引导企业完善运力配备,推动航空公司完善飞行与维修程序,提升燃油效率,控制航油消耗与排放。
3.负责民用机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民用机场污染治理,推进机场设施“油改电”建设和改造。加强机场周边区域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和污染治理。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黑河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责任。